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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家侦探的发展状况

发布日期: 2023/08/31

从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设立开始,私家侦探进入了中国百姓的视野。虽然至今未出现任何明确的法律性评价,但现实的需要促使了私家侦探一直没有“名分”的存在并发展着。正因为如此,私家侦探公司的存在更显神秘,行事也更为诡秘。同时,违法现象也频频发生。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首次增设了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犯罪的条款,私家侦探因触犯刑法被处以刑罚的现象频生,尽管这样,私家侦探仍呈现增长态势,民众对其需求仍在不断的扩大。现实中,私家侦探经常采取“偷录”“偷拍”及跟踪等方式调取相关的证据,我国对于私家侦探的反对声主要集中于以下两点:

(1)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2)私家侦探的主体及取证行为不合法,其所取得的证据违背了我国程序公正的要求。

由于缺乏法律对其身份的确认,私家侦探一直没有建立统一的职业道德规范,该行业的行事手段、调查范围没有被有效规制,私人侦探容易陷入侵权的指控中,首先是来自于对隐私权的侵犯。

 

深圳市调查公司

 

一般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深圳鹏诚商务调查认为,任何人的个人隐私都必须限定在合法、合乎道德和社会需求的范围内,对于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他人都有权揭露和干预。公民为维护个人权利的需要,在必要范围内了解他人隐私,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之规定,当事人及其人具有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但是对于如何实现这一权利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调查能力不足或调查不能的情况下,民事主体完全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调查能力的主体行使调查权,因此,私家侦探的调查行为师出有名。其次,只要采取法律非禁止的方式进行调查,那么其所取得的证据便不能绝对性的被排除在民事证据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