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私家侦探:“情债”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基本案情:
王某(男)在婚后通过熟人关系又与另一女子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底,李某为王某生育一子。事实上,王某早与张某结婚,并生育两女。王某与李某结婚时用的是假名,结婚证也是假的。
2017年初,上当受骗的李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其赔偿精神抚慰金30万元。同年4月,法院认为王某违背社会道德及公序良俗。并侵害了李某的人格尊严,存在过错。判决王某向李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2017年6月,张某与王某办理了离婚手续,两女由张某抚养,房子留给张某。离婚后,由于王某无法偿还20万元精神抚慰金,李某将张某追加为共同被执行人,要求张某共同偿还。
案例分析:
本案中,王某应偿还的精神抚慰金属于侵权之债,虽然发生在他与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债务系王某的个人行为所致,应当认定为王某的个人债务。
深圳侦探温馨提醒: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前提是,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个人债务,就不能申请追加。显然,“情债”属于个人债务,故应以王某的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